爲貫徹落實水利部和省水利廳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進(jìn)一步提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強化監理工作管理,規範監理行爲,優化監理資源配置,提高監理工作成(chéng)效,日前,省水利廳制定印發(fā)了《江蘇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集中監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區域集中監理是指將(jiāng)一定的行政區域範圍内若幹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監理業務,集中作爲一個标的,通過(guò)公開(kāi)招标,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統一承擔監理業務。實行區域集中監理的所有項目,由1名總監負責。對(duì)同期實施項目較多、工作量較大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副總監,并針對(duì)所有項目的專業和進(jìn)度要求配齊配全專業監理工程師,并根據工程實施情況統籌調配,确保監理力量滿足工作需要。
《指導意見》規定,實行區域集中監理,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複後(hòu),按照“就(jiù)近、同類、适度”的原則選擇項目,即項目距離較近、類型相似、工期相近、數量适中,所涉及的監理業務和技術相近,監理力量和經(jīng)費适度。
《指導意見》要求,實行區域集中監理應當明确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同一建設單位建設管理的項目,由該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多個建設單位建設管理的項目,由其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明确牽頭單位組織實施。
《指導意見》明确,區域集中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設,明确對(duì)監理人員的考核機制,按照合同落實監理人員和工作措施,确保總體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落實到位。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duì)區域集中監理中标人的監督管理和履約考核,重點考核監理人員到工、集中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等,可在合同中明确考核條款,設立違約金。集中監理合同簽訂後(hòu),中标人履行合同過(guò)程中發(fā)生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爲,情節嚴重的,招标人可不再簽訂後(hòu)續項目監理合同。(供稿:廳基建處 責編:廳辦公室 栾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