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制定印發(fā)《江蘇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試行)》
發(fā)布時(shí)間:2015-03-27浏覽次數:39

爲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進(jìn)一步規範取水許可管理,本著(zhe)簡政放權、高效便民的原則,省水利廳制定印發(fā)了《江蘇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試行)》,并從其适用範圍、技術要求、審查審批權限及方式等方面(miàn)做出具體規定。

本制度明确了論證具體的範圍。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直接取用其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須進(jìn)行水資源論證。明确了報告表适用情形。規定取用地表水10萬立方米/年以下、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年以下、自來水或工業水廠及其他非傳統水源2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可編制水資源論證表。同時(shí),适用報告表的還(hái)應具備三個條件:非火電、化工、造紙、冶金、紡織、建材、食品、機械等高耗水行業;用水工藝比較簡單,取水水域附近無敏感目标,取水口不設置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内;不設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進(jìn)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明确了報告表審查審批工作程序。報告表審查審批權限與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一緻,原則采取函審或網絡審查的方式,經(jīng)審查修改并由專家組長(cháng)複核簽署意見後(hòu),正式提交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供稿:廳水資源處 遊洋 責編:廳辦公室 栾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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